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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海市足球赛事办赛指南(征求意见稿)

2020 年 9 月 10 日

附件1

上海足球比赛

竞赛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动本市体育赛事有序发展,加快国际体育赛事之都建设,加强足球赛事组织管理,提高比赛主办服务水平,促进足球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和《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市足球工作情况,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原则范围)

足球赛事的举办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社会性足球赛事。

第三条(主管职责)

上海市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上海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依据足球行业规则和章程,对本地区、本行业举办的各类足球赛事进行具体监督管理赛前、赛中、赛后,落实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纪律规定,对足球赛事组织单位、个人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为足球赛事主办方提供指导和服务上海市足球协会官网,指导全市足球赛事活动得以规范、有序、蓬勃发展。

第四条(发起和组织)

足球赛事主办方(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等)联系地区足球协会(区级赛事)或行业体育协会(行业系统赛事)、上海市足协(区际赛事及省级以上赛事)比赛)根据赛事的级别。 ),办理相关赛事申报或备案手续,获得举办赛事的支持和服务。

第五条(主办方)

本市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依规举办足球比赛,鼓励各类组织和各界人士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支持足球比赛的举办。各主办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上海市足球协会及各会员协会登记;

(二)具有与竞赛规模和内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配置;

(三)有与活动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经费和资源;

(四)取得赛事所在场地使用权,保证赛前准备和比赛期间场地面积能够使用;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活动策划指导

第六条(规划指导)

本市大力发展足球运动,积极引进国际、国内足球赛事,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推广群众性赛事,满足公众多样化需求,鼓励以赛事为引领,促进足球运动大众化上海市足球协会官网,丰富精神文明。公民的文化。 生活。

第七条(竞赛方案)

上海足协将建立赛程协调机制,协调全市足球比赛安排。 上海足协每年年初向社会发布《上海足协赛事方案》(简称《赛事方案》),包括国际、全国、全市、地区和行业各级足球赛事在该市举行。 活动,并将重要赛事报市体育局列入《上海市体育局重大体育赛事名录》(简称《重大赛事名录》)。

对列入《赛事方案》的赛事,优先选拔竞赛官员,优先纳入全国赛、市赛推荐队伍序列,并优先评价。 同时作为会员协会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列入《重大赛事目录》的赛事可申请体育赛事专项资金支持。

第八条(申报与备案)

各会员协会和社会竞赛组织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上海市足球协会报送涉及国内和国际(含国际商业)赛事的各类竞赛计划。 主办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包括与赛事相关的职能部门结构及人员联系方式;

(二)比赛安排和说明;

(三)安全工作计划;

(四)与比赛场馆签订的协议及验收报告;

(五)排票方案及样本;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市级以上比赛由上海市足球协会直接管理。 在上海举办的国际赛事,主办方应在比赛前两个月到上海市足协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并按照国际赛事的相关规定组织赛事。 全国性比赛和跨地区比赛应按上述要求报上海市足协备案。

第九条(信息平台)

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在足球赛事开赛前30天登录本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一体机)和上海市足协信息服务平台,填写姓名、时间、地点、赞助商足球赛事的主办方、参赛条件。 、人数、比赛规则、奖惩等基本信息。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足球赛事基本信息或取消赛事的,主办方或主办方应在赛事开始前填写赛事变更或取消信息。

第十条(活动审批)

足球赛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方或者主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二)需要占用道路、空域、水域或者使用无线电频率等公共资源的;

(三)属于国际性或者全国性赛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赛事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名称规格)

足球赛事名称应与举办地区、参加人员、活动规模、赛事内容、主办单位等相一致,一般由举办年份、举办地区、比赛特点、年龄段、冠名赞助商等组成,不得含有欺骗性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言论,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上海市足球协会保留批准在本市举办的所有足球比赛名称的权利。

第十二条(活动举办)

发起组织足球赛事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主办方)应当做好下列赛事组织工作:

(一)建立组织机制,提出组委会架构和工作机构,根据需要组建竞赛、纪律、安全等专门委员会,明确职责分工;

(二)协调、推动组织工作,确定举办足球赛事的有关事项,组织制定赛事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及相关预案;

(三)监督活动具体措施的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活动举办)

具体负责足球赛事筹备、实施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主办方)应当做好下列赛事保障工作:

(一)落实保障足球赛事正常举办所需资金;

(二)配备与足球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落实比赛场地及相关比赛器材的维护和保障,确保比赛期间处于良好状态;

(四)落实相关安保、医疗救援等措施,制定突发公共卫生、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预案;

(五)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落实日程和实施情况,及时公布比赛结果和纪律处罚通知;

(六)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竞赛官员的工作报酬;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兴奋剂和竞赛纪律教育和管理;

(八)为其他活动提供支持服务。

主办方直接承办足球赛事的,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主办方职责。

第十四条(活动协办单位)

为足球赛事提供物质、人力等资源支持并协助举办足球赛事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协办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服务、场馆设施、设备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去参加足球比赛。

第十五条(担任组织者)

对于会员协会或会员单位主办的赛事,主办方确需上海市足球协会担任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或作为指导单位、支持单位等的,应当申报按照相关措施。 。 上海市足协将根据赛事相关申请以及提供的赛事组织方案、组织能力水平、赛事影响力、参赛机构等情况,研究确定是否担任指导单位、支持单位或者主办单位。

如上海市足协为主办方之一,其举办的赛事应纳入《赛事计划》,完成赛事申报,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球理事会颁布的《足球比赛规则》以及中国足球协会、上海市足球协会关于比赛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执行上海市足球协会制定的《裁判员管理办法》、《比赛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足球赛事相关工作规范;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反兴奋剂和竞赛纪律的要求;

(四)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对于以上海足协为指导单位或者支持单位的赛事,上海足协将从以下方面为赛事提供支持和帮助:

(一)为竞赛主办方制定竞赛规则、竞赛日程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二)在裁判员选任、裁判员(主裁判)监督和比赛监督等方面提供协调和支持;

(三)协调、支持主办单位处理和处罚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四)协调足协领导及足协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赛事新闻发布会、开幕式、闭幕式等活动。

未将上海足协纳入《赛事方案》或未按要求申报赛事的,上海足协原则上不担任主办方。 如果上海足协擅自纳入,将追究相关主办方的责任。

第四章 活动组织规范

第十六条(竞赛规则)

足球赛事应当制定赛事章程,至少应当包括赛事名称、时间地点、组织机构、报名方式、资格条件、比赛方法、技术规则、奖惩办法、球队信息、赛程信息等内容,供足球比赛使用。主办方组织赛事,为队伍参加比赛和第三方了解比赛提供基本规定。

第十七条(运动员报名)

年满8周岁及以上的运动员必须按照足球行业关于球员注册、转会等的相关规定,向上海市足球协会及会员协会完成年度注册或备案。

第十八条(资格)

足球赛事主办方应对参赛者各方面资格作出相应规定。

主办方可根据运动员的年龄、足球经历、专业背景、工作和生活地区等确定运动员的资格。运动员的任何注册和转会均按照中国足协和上海市足协的相关办法执行。

上海市足协对参加市级足球赛事的教练员资格要求提出了指导性要求,其他赛事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比赛顺序)

足球赛事主办方应当制定赛事工作计划,根据赛事发起、准备、举办、结束等阶段确定赛事实施的重要节点。 结合《赛事计划》和赛历协调机制确定比赛日程,避免同一比赛日多个赛事项目发生冲突,影响比赛人群的参与和赛事的组织。 每个比赛日单场比赛的比赛组织工作按照足球比赛官方倒计时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场地及设备)

足球比赛场地应当符合《足球比赛规则》和上海市足球协会有关场地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场地安全、对外开放的标准。

足球运动员的装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比赛服装的颜色应与比赛官员的颜色明显不同。 具体分配原则可按照《上海市足协比赛服装颜色分配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安全工作)

足球赛事主办方应当制定赛事安保预案和预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并配备专门力量和装备,落实充分的安保措施,确保比赛期间秩序和所有参赛者的安全。 安全作业措施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相关人员:

(一)所有参赛队伍、运动员和官员;

(2) 所有竞赛官员和工作人员;

(三)医疗保障人员;

(四)媒体人员;

(5) 赞助商和商业伙伴。

为保障运动员和竞赛官员的人身安全,赛事主办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场馆流线设计,划分出竞赛人员、教练员、运动员、技术官员等人员的专属区域,并为运动员提供游戏官员提供安全访问。

第二十二条(风险防控)

主办方应加强赛事活动相关风险评估,采取风险防控措施。 特别是要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确保比赛秩序和所有参赛人员的安全。

主办方应确保参赛运动员投保比赛人身意外保险,且购买的保险免责条款不涵盖参加足球赛事。 裁判比赛官员和工作人员也应购买相关保险。 参赛俱乐部和球队必须自行承担风险并签订适当的保险合同。

场地提供者应当投保与比赛场地有关的风险和责任,该保险应当能够对受伤的人员或者损坏的物品和财产承担适当数额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纪律与仲裁)

各类竞赛组委会应当设立纪律处分和仲裁机构,负责纪律处分和争议解决。 上述机构无法处理的,应当书面向上级报告并及时解决。 对严重违反比赛作风、比赛纪律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比赛主办方应当及时向上海足协纪律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宣传动员)

足球赛事主办方应通过媒体、社交媒体积极宣传赛事,利用网络直播、现场宣传安排、赛事亮点、赛事故事等方式,提升赛事氛围,传播足球文化,动员更多人参与。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足球活动。

赛事广告、媒体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政策法规,赛事媒体报道材料必须收集并存档。

第二十五条(营销)

活动各方应通过协议明确各自的权益。 以“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配置”为导向上海市足球协会官网,鼓励各类赛事主办方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大业务拓展力度,拓展赛事资金和资源多元化投入渠道。 在保证大赛正常进行、合规的前提下,我们将为合作伙伴提供展示平台,保障各方权益。 业务开展项目及内容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章 竞赛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竞赛官员确定的规格)

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竞赛官员(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比赛管理人员等)管理规定和足球赛事的专业要求,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比赛:公开、公平、择优、中立。 裁判员和裁判员由上海市足球协会或者地方足球协会根据比赛级别指定。 竞赛官员须经上海市足球协会认证并注册。

(一)裁判员的聘任要求

上海市足协负责选拔市级以上比赛裁判员,原则上应为国家一级以上(含)裁判员。 区足协负责从本注册单位选派裁判员参加本区比赛的裁判工作。 需要从本市其他注册单位选拔和调动裁判员的,须经选拔裁判员的注册单位同意,并报上海市足协仲裁委员会备案。

未经上海市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许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接受裁判任务或者招募裁判员。

(二)竞赛人员聘任要求

市级以上足球比赛应当任命在上海市足球协会注册的比赛监督员,重要比赛应当任命中国足球协会担任比赛监督员。 未经认证和注册的比赛监督员不得担任上海地区足球比赛的比赛监督员。

市级以上足球比赛,应当聘请取得上海市足球协会比赛管理资格的比赛管理人员作为比赛骨干人员。 各竞赛组织可以推荐竞赛人员参加上海足协组织的竞赛管理人员培训。

第二十七条(参赛者行为规范)

参赛者应履行诚实、安全、有序的参赛义务,遵守赛事规则、竞赛规则、场地行为规范以及足球赛事主办方或承办单位的其他规定,不得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冒充、欺诈等行为。 足球赛事中相关项目对参赛者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在核实参赛者身体状况时,参赛者应当予以配合。

不遵守赛事相关规定且属于《上海市足协竞赛方案》的,将按照《上海市足协纪律守则》及赛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将通报中国足协,列入“黑名单”。 其他事项可协商或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观众行为规范)

观众应当遵守足球赛事管理秩序,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爱护公共设施,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破坏足球赛事秩序和社会治安。

第二十九条(技术服务规范)

上海市足球协会负责制定赛事组织运营规范、场馆设备标准、行业纪律制度等足球行业相关技术标准。

第六章 赛事保障工作

第三十条(感谢和表彰)

一场足球比赛结束后,主办方或主办方将为获胜球队颁发奖杯、奖牌、纪念品,并对参与操作的赞助商、比赛队、场馆、医务人员、新闻媒体、志愿者等表示感谢比赛的。 。

第三十一条(文件归档)

足球比赛结束阶段,竞赛组织应当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一)竞赛组织:竞赛章程、秩序册、成绩簿、运动员报名表、竞赛相关文件以及其他反映竞赛工作的文件和材料;

(二)领导班子成员名单、组织机构、技术负责人选拔文件、志愿者招募和培训管理、职工补贴措施等反映人事工作的文件、材料;

(三)收支报表、与财务费用有关的文件以及其他反映财务工作的文件、资料;

(四)安全工作预案、应急预案等反映安全工作的文件、资料。

如邀请上海市足协担任赛事主办方或者指导单位、支持单位之一的,赛事主办单位应当在比赛结束后一周内向上海市足协提交赛事摘要、秩序册、比分等资料。书本、比赛报告、裁判报告、纪律处罚通知书、比赛录像等技术资料应留存备查。

第三十二条(财产处理和财务报告)

足球比赛结束后,主办方或承办单位应当尽快处置、清点、回收器材、器材、办公用品等。 同时,竣工阶段应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应付账款,避免造成经济损失或纠纷。 财务报告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认会计原则。 财务报告编制完毕后,需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评审概要)

本市建立了足球比赛评价分级制度。 上海市足球协会负责创建和完善足球赛事质量指标体系,评价足球赛事关注度、专业性、贡献度、参与度等,定期发布赛事评价报告。 评估报告是确定和调整本市足球赛事规划布局的重要依据。 也是评价主办方承办比赛能力、确定赛事水平的重要依据。

各赛事主办方应按照竞赛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和宣传赛事,落实赛事各阶段的总结,并积极申请参加赛事评审和赛事分级。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信用管理

上海足协将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信用监管手段,在政府采购、认证认可、招标等方面积极推荐和应用竞赛规范、效益突出、社会反响良好的竞赛组织;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加强行业处罚。 依托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在行业准入、资质授予、赛事资质、培训等方面实行差异化分级管理。情节严重的将列入足球市场黑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报告给足球市场监管部门。中国足球协会. 如有违法行为,将向市体育部门举报并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已于2020年...月由上海市足球协会执委会通过,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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