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网泰尼斯体育发展中心中国网球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本协会仅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省级行政区和各行业唯一有代表性的网球协会。 计划单列市网球协会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在本协会和省级网球协会的指导下发展本地区的网球运动; 省会城市、辖内拥有100个以上网球场的地级市、或辖内拥有50个网球场以上的县级城市是网球发展的重点城市。 本市网球协会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在本协会指导和上级网球协会领导下发展本市网球运动。 其他在网球教学与训练、网球技术与理论培训、网球研究与传播等方面具有特殊职能的全国性职业网球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六条 会员俱乐部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的单位或者组织; (二)开展网球运动,满足公众需求。 目的; (三)有完整的章程,符合协会章程的要求; (四)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固定的活动场地和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个人会员50人以上; (6))开展全员网球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网球协会所属的网球俱乐部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 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高等学校网球俱乐部,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 其他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法人俱乐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俱乐部在两个以上地级行政区域开展活动或者经营,或者拥有5个以上连锁场所,或拥有10个以上网球场,或拥有200名以上个人会员中国网球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或以培养高水平职业运动员为目标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七条 本协会个人会员英文译为CTA,缩写为IMCTA。 个人会员除应当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2)热爱网球运动,拥护《中国网球协会章程》; (三)积极参与中国网球运动并愿意为之做出贡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的成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在协会注册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经注册后自然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属于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的个人会员,可以通过会员协会或者会员俱乐部注册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其他符合条件的网球工作者、参与者和爱好者可直接申请加入协会。 未满16周岁但符合其他条件的儿童,经监护人同意,可以申请成为个人青少年会员,年满16周岁后转为正式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可以授予对中国网球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为本协会荣誉会员。 第三章 会员程序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委员会或者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员会费; (四)经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组织批准,出具相应的会员证明。 第十条 会员协会申请入会时,除提交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团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书; (二)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会员协会章程; (四)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或者决定; (五)协会组织机构的说明、会员以上领导人员名单和专职工作人员名单; (五)6)固定活动场所证明; (七)附属会员俱乐部和个人会员名录; (8)向全体会员介绍常规网球活动; (九)按要求填写的相关表格。 网球发展重点城市的网球协会在申请加入协会时,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本城市网球发展水平的相关文件; 其他网球组织申请加入协会时,还应提交能够说明其业务范围和日常活动的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会员俱乐部申请加入时,除提交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团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高等院校其他单位批准设立该组织的内部正式批准文件; (二)会员俱乐部章程; (三)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或者决定; (四)俱乐部组织架构说明、董事、领导及专职人员名单; (五)固定活动场所证明; (六)所属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名录; (7)向全体会员介绍常规网球活动; (8)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网球协会所属的网球俱乐部在申请加入协会时还应当提交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 高等学校网球组织申请加入协会的,还应当提交学校有关部门的证明。 上级单位出具的批准文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声明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声明; 其他申请加入协会的网球俱乐部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或者说明其资质的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申请入会时,除提交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护照复印件; (二)一寸免冠照片或者通过互联网提交的电子照片; (3))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会员,由协会直接登记为个人会员; 协会注册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在注册时直接注册为个人会员。 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在本协会注册成为个人会员,须经本人确认。 16岁以下的青少年个人会员应提交监护人同意文件。 第十三条 企业会员应通过会员官方网站并以书面形式同时提出入会申请,个人会员应通过会员官方网站或以书面形式提出入会申请。 第十四条 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申请入会,应当经协会委员会或者执行委员会讨论批准。 入会日期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个人会员申请入会,须经本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单位批准。 入会日期自申请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制作、颁发。 单位会员资格证明为会员证及会员证复印件。 个人会员的资格证明为会员卡或注册证,会员卡号终身有效。 协会及为会员提供服务的组织可以发行联名卡,联名卡与会员卡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会在会员官方网站上公布会员名单。 第四章会员权利 第十七条 根据本会章程中国网球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本会会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的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按照本规定办理手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协会除享有基本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或者推荐代表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依照《体育法》和协会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所属行政区域内的网球运动行使管理权。 工作,包括对比赛和活动的管辖权; (三)有权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交流、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 (四)有权申请主办或者承办协会相关竞赛和活动; (五))优先、优先获得协会的信息、技术指导、咨询、各种纪念品、设备等相关服务和物品。
第十九条 会员俱乐部除享有基本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或者推荐代表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交流、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的权利; (三)申请主办或者承办协会的相关比赛和活动; (四)有权向网球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 (五)获得优先、优先获得协会的信息、技术指导、咨询以及各种纪念品、设备等相关服务和物品的权利; (六)有权接受本会会员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除享有基本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比赛、交流等活动; (二)优先、优先获取协会的信息、技术指导、咨询等信息。 有权获得各种纪念品、设备和其他相关服务和物品; (三)有权接受协会会员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五章 会员义务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会章程,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员会费; (五)向协会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协会除履行基本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向协会提交区域或者行业网球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按时向协会提交区域或行业网球发展规划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 (三)努力提高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内的网球运动水平,积极推动、组织和促进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内网球活动的发展; (三)积极申请承办协会主办的比赛、培训和活动,自觉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四)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竞赛和活动; (五)积极发展本地区或本行业的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六)加强与协会其他会员协会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会员俱乐部除履行基本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向协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积极申请承办协会主办的比赛、培训和活动,自觉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三)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及当地网球协会组织的各项比赛和活动; (四)积极组织俱乐部的会员活动; (五)积极发展本会个人会员,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六)加强与协会其他会员俱乐部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除履行基本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会、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组织的活动; (二)积极支持我国网球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 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费实行年费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费基本标准为: 省级网球协会会员每年3000元; 网球行业协会、计划单列市、网球发展重点城市网球协会及其他网球组织会员2000元。 会员俱乐部的会员年费为2000元。 在本协会注册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缴纳注册费的,免交会员年费; 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所属的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元; 其他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元。 个人会员一次性缴纳多年会费可享受会员费折扣,折扣范围另行规定。
青少年个人会员年满16周岁前须缴纳一次性会员费50元。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可以自愿缴纳特殊会员费。 特殊会员费的金额没有限制。 第二十八条 会员应当自入会申请被批准之日起缴纳会费。 单位会员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缴纳会员年费。 个人会员应在到期日前缴纳下一届会员年费。 第二十九条 未按时缴纳会员年费的,将被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十条 本协会向会员提供增值服务,接受增值服务的会员应当缴纳相应费用。 增值服务目录及收费标准在会员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七章 登记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会员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协会登记。 登记应当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要求提交登记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 第三十二条 个人会员应当每年通过会员官方网站注册,激活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未办理年度会员注册的,暂停其会员权利。 第八章退会和重新入会管理 第三十四条会员退会中国网球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未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十五条 协会将退会会员名单在会员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 待公示期结束且会员退会相关遗留问题解决后,退会即生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与退会无关的权利和义务自提交退会申请之日起中止; 所有会员权利和义务自退出生效之日起终止。
第三十七条 会员退会后,可以重新申请加入本会。 会员退会后要求重新加入协会的,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会员手续。 因未缴纳会费而被视为自动退会的机构会员,重新入会时,应缴纳第一年基本年费的200%。 第三十八条 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满二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加入本会。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人员如想重新加入本会,必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对导致其被取消会员资格问题的整改情况。 经中国网球协会审核合格后,方可按规定再次办理会员手续。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重新加入时,须缴纳第一年基本会员年费的300%。 第九章 处罚规则 第三十九条 会员违反下列纪律的,本会有权给予批评、警告、撤销本会职务或者暂停会员资格的通知: (一)未经本会批准,未经本会许可,以本会名义组织各类活动,如举办相关展览会、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出版刊物等; (二)未经本会批准,以本会名义从事经营及与业务有关的活动; (三))未经本会批准,以本会名义与境外社团进行联系; (四)未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其他会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解除该成员职务的纪律决定必须由执行委员会投票并批准。 其他纪律处分由中国网球协会决定。
第四十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或者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终止或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的; (2)给协会或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造成重大名誉或者经济损失; (三)会员协会丧失在所辖地区或者系统中的真实代表地位的; (四)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未按时登记或者自身解散、破产或者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一条 会员因违反纪律给协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协会作出对会员的处罚决定后,应当将处罚决定通知各会员单位,并通过会员官方网站和会员刊物告知全体会员。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对会员给予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并明确改正期限。 会员限期改正错误行为的,恢复会员资格; 会员逾期未改正行为的,协会将予以进一步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会员管理、服务机构对会员注册过程中获取的会员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出售会员信息。 第四十五条 本会各分支机构的会员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官方会员网站为“中国网球协会会员网”,官方会员电子刊物为《CTA e周刊》。
第四十七条 各级单位章程、会员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注册的会员继续有效,但与本办法会员条件不符的,须按会员条件办理。会员资格在一个注册周期内满足,期满后会员资格将不再有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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